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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莱克,出版自由,历史

2004年2月19日 | 作者: 蝶舞

在看书,里面谈到媒介规范理论的起源时有这么一段,翻译成中文是:

“正如我们所见,二十世纪以来,大众媒介在美国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各种观点尖锐地相互冲突。一种极端就是那些持有激进自由主义理想观念的人。这些人认为完全不应该有法律来管理媒介的运作。他们是第一修正案绝对论者,从字面上来理解‘新闻自由’的概念,认为任何形式的媒介都完全不应受到管制。这些人把第一修正案的说法当作福音,并且完全从字面上来理解它,即——国会不应制定法规……来剥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正如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莱克言简意赅所说的那样:‘no law means no law’。”

最后一句很费思量,不知道该如何翻译。前提是需要了解这个雨果·布莱克是什么人,持何种观点,于是搜到了一篇法学的学术论文,中间关于美国的传播实践与法很有意思,令我顿然对大众传媒法和美国围绕第一修正案展开的历史辩论有了浓厚的兴趣。特别是该文开端的这句引文:

“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 Justice Hugo Black”

全文参见http://www.gongfa.com/dazhongchuanboshidaigongpingshenpan.htm

随后又找到这篇文章,链接是是美国大使馆网站上的,颇可一看。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jiaoliu/jl0103/limit.html,其中关于雨果的部分文字如下:

“据说,多年以前,雨果.布莱克 (Hugo Black) 大法官 (1886-1971) 曾对“定时炸弹”假设做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回答。关注布莱克其人有着特定的理由。他是沃伦法院3 (Warren Court) 中主要的自由主义者之一。他是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4 (Franklin D. Roosevelt) 总统任命,坚决主张公民自由和个人自由。布莱克还是典型的宪法“绝对主义者” 。他喜欢“明线”标准 — 即易于实施、不容许任何例外的法律标准。当布莱克读《宪法》 (Constitution) 的《第一条修正案》的“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的文字时,他的解读是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 — 不是可以制定某些法律,也不是可以制定少数法律,而是不得制定任何法律。

布莱克鄙视“平衡检验” — 即那些允许法官根据个案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后,再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得出不同结论的标准。在他看来,平衡检验给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discretion), 使他们得以用自己的判断来替代立法者的判断。布莱克知道,法官的工作是诠释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平衡检验使法律沦为土豆泥,任何法官都可以把它塑造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法官想得出什么结论,法律就可以支持什么结论。我们的那个假设拿来问布莱克真是再合适不过了:一个坚定地尊重个人尊严、十分讲究实际、绝对“毫无例外”的法学家,将在看来迫切需要例外的情况下如何应用他的上述原则?我们是否该对恐怖分子施以酷刑?

据说布莱克的回答是,“应该,但是我们绝不能那么说。”

寥寥数语很难使人不禁为其精辟睿智而拍案叫绝。布莱克仅用一句话便将简单朴素的常识和对法律限制的深刻认识融为一体 — 我应该说,他认识到了人类认知和语言能力的局限性。

常识最终使布莱克无法成为一个真正的绝对主义者,如果不是在法律范畴的话,至少在道德范畴是这样。我说的真正的绝对主义者,是指一个拒绝在互相冲突的价值观之间进行权衡的人。一个绝对主义者会说某种行为永远,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误的。杀人、说谎、偷盗、行刺 — 当然还有酷刑 —都属于某些绝对主义者认为绝对错误的行为,不管出现什么“紧迫”情况。在他对“定时炸弹”假设的回答中,布莱克却表现出愿意对两种价值观进行权衡,即在酷刑的罪恶和人类生命的保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因此,在道德意义上,那个假设似乎处心积虑地要“让他无处藏身”,要表明即使是最忠实的宪法绝对主义者在特定条件下也不得不放弃己见。

但在法律范畴中,布莱克并没有放弃己见。我们绝不能那么说。他不愿意在法律中反映自己的道德判断。承认对恐怖分子施加酷刑在道德上的正确性是一回事,因此认为由法院(或应是某一立法机构)认可这种行为又是另一回事。为什么呢?我们只能推测,而布莱克或许回答说,法院和立法机构与警察不同,他们不是用行动而是用文字表达的。不要明文规定 — 甚至根本不要试图把它明确成文 — 做就是了。因为人类思想根本无法找到精确的文字,足以避免所有不应有的自由裁量。因为文字实在太捉摸不定,一经奇特的新情况动摇,就无法指望它尽责地岿然不动。因为无论措辞如何审慎周全,任何允许我们对恐怖分子施以酷刑的规定都将不可避免地使某某些地方腐败的警官、士兵或狱监趋之若骛,用来为自己那些社会所深恶痛绝的行为进行辩解。 ”

这段文字大有意思,一方面印证了雨果说话一向简洁富有深意(唐僧:天竺!),另一方面明示了我那句英文可以如何翻译: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就是不得制定任何法律

尽管原英文书中只有一句话提到了雨果·布莱尔,整句话只有13个词,却需要如此这般才能肯定正确的译文,深感要做一个负责任的译者,尤其是学术书的译者何其不易。

其实,译者真的没有太多约束,只要大体上过得去,没有编辑会一句一句纠错,靠的只能是自己的职业道德。正如同现在的“第一把手”问题一样,没有人能限制得了你,等发现你有问题的时候,下课吧!

这么翻译是否妥当呢?如有不当之处,请指教。如能引发你也去了解雨果·布莱克和这段历史,那这篇blog也算有点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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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FishHappy.com,原文链接 http://fishhappy.com/2004/02/1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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